滨城区东之炫商贸中心: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凯辉与你单位确认工资争议(滨区劳人仲案字〔2024〕第421号),经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滨区劳人仲案字〔2024〕第421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工资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委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黄河十六路东创业政务中心12号楼2楼,联系电话:0543-8330063。
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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