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贝奇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孙建伟与你单位确认工资争议(滨区劳人仲案字〔2024〕第429号),经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滨区劳人仲案字〔2024〕第429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工资4509.6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1750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委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黄河十六路东创业政务中心12号楼2楼,联系电话:0543-8330063。
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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