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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252号公告(受送达人:山东铭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来源:您楼人才网 时间:2024-08-07 作者:您楼人才网 浏览量:

山东铭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霜露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252号),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您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限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252-1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6264.37元。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的裁决,见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252-2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252-2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至3月6日工资3189.66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元。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的裁决,见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252-1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委地址:滨州市黄河十二路877号建大大厦十一楼。

  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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